孙先生搭乘航班从上海飞往厦门看望病重的妹妹,因发生航班延误,其次日上午才抵达目的地。孙先生认为,航空公司在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为此起诉到法院。
今年3月23日,孙先生乘坐某航班,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飞至厦门。飞机将抵达目的地时,机上乘务人员通知,航班因大雾改降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急着回家的孙先生到达福州机场后,马上打电话给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等待接机的家人,却从家人处得到了一个令人气愤的消息——有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厦门机场正常降落。
虽然航空公司当时为孙先生等人提供了免费的宾馆。但孙先生回家心切,要求航空公司办理改签手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即使改签也不可能在厦门机场降落。次日早晨,航空公司派其他航班从福州机场起飞,于上午9点30分许将孙先生等人送至厦门机场。
孙先生认为,飞机延误致使其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系航空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他要求航空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900元。
松江法院一审认为,孙先生与航空公司均确认天气是飞机延误的原因,而天气因素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故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约。况且,航空公司为了全体旅客的安全改降福州机场,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情形,也应当免责。另外,由于不同型号飞机的性能、功能等各不相同,故不能认为有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降落,该航空公司的飞机即具备降落条件。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