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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局称东星集团威胁安全才停飞

http://www.cnair.com 2011-05-10 08:17:59 来源:航空旅游网

  中国航空旅游网讯 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案开庭:


  昨日,备受关注的中国民航史上第一宗“民告官”案——东星集团诉民航中南管理局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东星集团认为,2009年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飞令”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民航中南局回应称,当初之所以发出“停飞令”,是出于安全生产的考虑。“如果不采取停飞措施,将威胁安全生产,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6月,是国内第四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下发了一纸明传电报。电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停飞。


  此番东星集团起诉所针对的便是这纸“停飞令”。今年2月,东星集团召开发布会称,民航中南局的这纸“停飞令”,导致东星航空破产清算和东星集团全面瘫痪。东星集团便一纸诉状将民航中南局推上了被告席。


  就六大庭审焦点


  双方激辩4小时


  东星集团认为,民航中南管理局仅凭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也未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就做出了停飞决定,这一做法违背了法规,请求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无效。


  昨日的庭审吸引了众多媒体记者前来旁听,法庭的戒备也较平时严格,除了在进入法院大门时要过第一道安检,在法庭门外还有数名法警进行二度安检。案件从早上9时一直审理到中午1时许才结束。


  庭审时法官透露,民航中南局曾向法院提出要求不公开审理该案,但法院决定公开审理。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六大焦点进行了辩论,包括: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这些焦点中,尤以“停飞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辩论最为激烈。


  东星称向武汉中院


  递交行政诉讼申请


  昨天下午,东星集团还举办了新闻发布会,该集团律师严义明表示,在东星集团向广州白云区申请立案的当天,也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具收到诉状和证据的收据。


  两大辩论焦点


  东星集团:“停飞令”无事实依据


  民航中南局:超时飞行事件频发


  针对东星集团的起诉,民航中南局表示,之所以发出“停飞令”,是因为东星航空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航中南局发现,东星航空飞行员超时飞行、违规放行事件频发。民航中南局表示:“对视安全为生命线的航空业来说,此时的东星航空已岌岌可危。如果不立即停飞将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则反驳说,东星航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曾单独处理,或被要求加强监管,或被要求加强对飞行员的引导。东星集团拿出一份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审理报告,该报告中东星航空得分94.6分,民航中南局当时并没有要求其“停飞”。“既然东星航空存在那么多问题,为什么当时没有让东星停飞?”民航中南局回应说,航空公司的安全状态是动态的,2008年底常态时期的安全审计结果无法客观反映2009年3月发生剧烈动荡时的安全状况。




  东星集团:“停飞令”无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东星集团表示,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而同日,民航中南局便发出了“停飞令”。在这份“停飞令”中明确显示,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所根据的是“《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东星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民航中南局依据武汉市政府的函便发出“停飞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对此,民航中南管理局当庭回应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民航中南管理局还解释说,武汉市政府的函相当于一个“导火索”,印证了东星航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反驳称,尽管东星航空当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报告已经表明,这些问题并没有严重到需要停飞的地步。


  律师视点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东星集团胜率小


  对于本次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在这场诉讼中,如果民航中南管理局能够向法庭提供他们当初决定停飞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东星公司在飞机安全上有哪些隐患,具体事实有哪些,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证据就比较充分了。


  东星集团这次起诉的目的是什么?胜诉的几率大吗?对于这两个问题,洪道德分析认为:东星集团如果这次行政诉讼胜诉了,民航中南管理局这个停飞通知决定被法院撤销了,这就意味着东星公司的破产和资不抵债是行政机关给造成的,那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行政诉讼的胜率有多大,我个人认为胜率很小。这个胜率倒不是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我觉得民航中南管理局应该能够承担得了行政诉讼法第32条要求的证明责任。”洪道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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