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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诈弹”飞?绝对不允许!

http://www.cnair.com 2011-01-04 11:44:09 来源:航空旅游网

  告别2010,迎接2011,全民航上下无不绷紧了安全的弦,偏偏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京华时报》于1月3日给我们送来这么一条消息,岁末年头,女子王某在机场拒绝配合安全检查并声称鞋里藏有炸弹,导致机场安检通道封闭近半小时。记者昨天获悉,机场警方对王某做出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当然,事情的真相往往是令人啼笑皆非的,王某的理由是:着急。围观的群众也许认为,王某有着正当的理由和不当的言论,况且不过是一时失言,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安全威胁,鞋里的炸弹只不过是“诈弹”,不足为惧,似乎应该网开一面,拘留3日,有点太过。所以,应该让王某飞。


  此论倒也言之有理,试想,机场安检,其职能就是对乘机旅客的人身、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而由“诈弹”触发的航空安全临时安检措施并不常实施,因此,“诈弹”虽然对旅客正常出行和机场正常运营有所影响,但其影响和结果是可控的,也就是说影响有限。可是,如果让王某飞了,这个在2010年12月20日搭乘长荣航空的19岁刘姓香港女学生不是要冤死?她只不过因为无聊在其托运的纸箱行李上涂鸦时写上“炸弹”及“bomb”等文字,虽无犯意,仍被台湾警方以违反民用航空法将刘女函送侦办。更冤的还是这位68岁的台湾姓林男子,他于2010年5月1日搭乘台湾中华航空航班到上海,在飞机起飞后为表达其幽默感,向姓梁乘务员称“我行李中有炸药”,让已经飞在天上的飞机又备降杭州,2010年12月15日,竟然被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刑4个月。同样也很冤的还有这位19岁小伙袁某涛,在2010年9月13日以前,竟然连续几天内多次通过手机发微博,谎称云南、上海等多地航班和地铁有“炸弹”,一时引发恐慌。该袁后被昆明警方查获刑拘。而根据国际航协的说法,在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从世界各地102家航空公司收集的统计数字表明,国际航协接受了1万多起类似王某的“非法干扰”事件报告,但只有17%以地面上的保安或警察干预而告终。而且即使是警察真的干预,也不一定意味着违规人员受到起诉。这事,认真念叨起来,还真说不上王某究竟是冤还是不冤呢。


  冤不冤可以暂且放下,让王某飞,那就是让“诈弹”飞,那绝对是不被允许的。王某的“诈弹”,民航界一般称其为“炸弹威胁”,这通常是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威胁,以引爆炸药或爆炸装置造成人员死伤、财产损失等为主要内容,目前“炸弹威胁”中的“炸弹”已不仅仅指炸药和爆炸装置,通常可理解为各类危险物质。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威胁都被证明只是一种虚假的消息。这种“炸弹威胁”,被世界各国所深恶痛绝。美国马萨诸塞州甚至规定犯此罪最高可面临20年监禁和5万美元的罚款。而纽约也将此罪视为重罪。在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已明确了此类行为因符合“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特征而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均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航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根据《刑法第三修正案》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完这些条文,您认为还能让“诈弹”继续飞吗?当然不能。“诈弹”威胁一出现,民航方面就要启动紧急处置程序,直至彻底排除危险。这类非法干扰活动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民航安全,影响航班的正常性,而且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大力建设民航强国的漫漫征途上,确保航空运输持续安全为民航业界全体上下的首要任务,因此必须不断提升航空安全水平,实现行业持续安全,科学发展。为了让民航飞得更高更快更强,我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严防死守,抓住快速增长的航空运输需求与行业综合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之间的矛盾这一当前行业安全发展的主要矛盾,正确把握民航安全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实施持续安全战略,让“诈弹”一会儿都不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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