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8年底发生的那起著名的假保单门案,法院认定携程因疏于管理致履约瑕疵,赔付梁先生2200元。从新闻中我们得知,法院审理认为这是网络订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是一起利用网络技术提供特定服务的案件,携程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梁先生于2008年11月14日取得的保单系伪造,此事虽是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应负疏于管理之责。之后对此违约行为,携程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单的方式予以补救。
携程假保单门以携程售出2张假保单始,中间经历了携程及其合作者的扯皮、梁先生不屈不挠的维权、保险业界打假狂飙和诉讼过程的一波三折,其间种种,堪称是一部情节曲折、高潮迭起的大片,人性之复杂,商战之惊险,诉讼之拖沓,潜规则之疑云,尽在此片中淋漓尽致本色出演。喝彩之余,仔细品味本片主角携程的一招一式,赫然发现在与全国消费者对决中,失传多年的化骨绵掌竟让此君耍得炉火纯青。
从判决书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携程一直在其先前已公开承认事实的立场上不断向后退缩,当然,任何人都不必自证其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是被告应有之权利,我们倒是没有干涉的必要。我们感到吃惊的是,自假保单门东窗事发,保监部门打假狂飙似乎并没有撼动携程的根基,连被点名披露无兼业保险代理资质销售航意险保单一事最后也无声无息,更不要说彻查携程究竟销售出多少份假保单的公众呼声泥牛入海。不错,携程是得到了一份输了官司的判决书,但这份判决书丝毫没有触及到携程紧紧包在衣袍中的真相的皮肤。判决书上说,携程提供了保单订购服务,通过与其有紧密的有偿合作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购机票者提供保单。判决书没有明确的是,携程提供的这种保单订购服务,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代理销售服务还是中介销售服务?或者干脆就是直接销售?但是,无论是什么形式的销售服务,携程绕不开的一个词就是“保单”,这一产品无论叫什么名字以何种形式销售,都无法回避其为保险产品的本质。那么保险产品和一般的服务产品有何不同吗?答案是肯定的,《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判决书里应该明确但没有明确的那部分事实应该是:携程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是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既然是商业保险业务行为,那么根据《保险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管理文件的规定,携程必须先具备相应的中介资质。很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携程都没有保险业务的任何资质,但是却从事着商业保险业务,这是连携程都无法否认的事实,也是判决书白纸黑字认定的。《保险法》第142条和149条均分别规定了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和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是不能再明白了,然而判决书还是选择了适用合同法第112条和12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携程假保单门一案作出了初审判决,对携程涉足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事实置之不理。如果判决书明确了携程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事实,那么对此已查明的事实,是应该适用特别法规定还是一般法的规定呢?我们看得很清楚,判决书仅仅是根据不完整的真相,就判定了携程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更多的真相被判决书所确认的话,又会怎么样呢?
答案已经很明显了,忽视这一事实的后果就是携程可以避重就轻,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携程假保单门从此就可以朱门紧闭了。原告代理律师张宏雷先生很无奈地表示,“这个判决只是达到最低要求,分清了基本的是非黑白。但遗憾很多,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非常有限,对出售假保单的丑行没有给予严惩,消费者维权代价太高,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而在张律师的新浪博客上,一段CCTV关于此案宣判后的评论节目视频也神秘被删,是巧合还是别的谁也无法说清。当真相仅仅只暴露出冰山一角后便戛然而止后,我们先是欣慰地看到公平正义的光芒在保单门中大放光明,然后却依然发现携程紧密的衣袍下面那些暗得化不开的黑。
根据武林秘籍记载,“化骨绵掌”,是一种极为难练的阴毒功夫,被化骨绵掌击中的人开始浑如不觉,但两个时辰后掌力发作,全身骨骼会其软如绵,处处寸断,脏腑破裂,惨不堪言,再无救治。我们是不是应该很悲愤地发现,就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携程从假保单门中向消费者们击出了一招“化骨绵掌”,留下唯一的印记,就是这份判决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