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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梁丽“捡”金案虎头蛇尾地落幕

http://www.cnair.com 2009-09-29 10:18:06 来源:航空旅游网

  9月11日,当的消息发布后,已被视为梁丽“捡”金案两次补侦后即将尘埃落定的信号。果不其然,9月25日,,9月26日, ,9月28日,之前被查出体内有肿瘤的梁丽梁丽的律师也表示将。


  不得不慨叹,这世界变化快。梁丽案突然爆发后,宛若是媒体罕见的一次狂欢。300万、黄金、清洁工、无期徒刑……这些要素的组合的确可以刺激眼球,而且这些要素出台的时刻恰好是梁丽案的关键时刻,不能不让人怀疑这种巧合背后是否有利用或互相利用的因素在起作用,当然很明显,这样的巧合也是和梁丽案诉讼策略有着扯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没有谁能说得清楚的。梁丽案有现如今的这样一个虎头蛇尾的结局,倒是出乎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


  回首本案中的是是非非,我们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媒体中的梁丽形象被梁丽自己摧毁殆尽,因此梁丽重获自由后公众反应了了。这一点相信大家都不会有异议。在梁丽案突然爆发之初,梁丽被媒体成功塑造成了一个善良、软弱、充满爱心的弱势群体代表,这里面是否有所谓的新闻策划我们不得而知,反正这样的形象成功地赢取了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同情,同时成功地把侦查机关妖魔化为蛮横残暴无法无天的暴力机器。于是梁丽案被有意简化为一个弱势群体代表单挑强势暴力机器的二元对抗模式下的庸俗的都市传奇故事,社会公众和舆论自然而然把同情的目光投向弱者,而公安机关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和组织纪律要求根本不能对本案进行辩解,面对铺天盖地的质疑和攻击只能是有苦难言,一边倒的声音必然会直接影响主流的民意。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梁丽和她的丈夫在媒体上的哭诉和辩解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等,在后,都被证实是撒了谎,是对社会公众撒了谎。毫无疑问,和我们一样,梁丽也具有大多数普通人都有的人性弱点,虽然我们可以理解一个普通人趋利避害心理下的言不由衷,但是梁丽这种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对社会公众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暴露,肯定会引起社会公众对自己同情心被人有目的滥用后的上当受骗感,继而使梁丽苦心塑造起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一落千丈,当初积极参与塑造梁丽这个公众人物形象的媒体的公信力,也必然会受到损失。这是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梁丽咎由自取的结果,虽然她自由了,但是她的人品却破产了,可以这么说,随着梁丽案的落幕,梁丽这个公众人物的“利用价值”必然会很快归零,甚至有成为“负资产”的可能。


  二、梁丽绝对不是“女许霆”。有一段时间,大家都把梁丽称为“女许霆”,但是把许霆案和梁丽案相提并论这绝对是不恰当的。当然,这两个案件中似乎都体现出了受害人过错在先继而影响案件结局的情形,但是同为受害人的过错,许霆案中受害人的过错(ATM机故障)必然会造成对涉案当事人利益上的损害,可以说是一种“有害的过错”,而梁丽案中受害人的过错(让装金饰的纸箱脱离自己的双手)仅仅是受害人自主决定采用的一种对物的处置行为,这一行为虽然看上去有些不负责任,但是不会对任何一个涉案当事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可以说是一种“无害的过错”。一般来讲,“有害的过错”在定罪量刑环节会被充分考虑,因为“有害的过错”直接成为犯罪构成的基础条件因素,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过错在先,可能连案件是否会发生都值得商榷;而“无害的过错”则不对犯罪构成产生直接影响,因为“无害的过错”只是犯罪行为得以发生的诱因,具有偶然性,仅仅是在引起犯罪嫌疑人犯意产生时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只要“无害的过错”不是某人为陷他人于不义而故意设下的陷阱,一般来讲在定罪量刑环节都不会被过多关注。


  三、梁丽涉嫌盗窃并非证据不充分。从检方认定的梁丽涉嫌犯罪事实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表述:“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这说明什么呢?我们可以看到放纸箱的行李推车离柜台是如此之近,这更加说明这个放金饰的小纸箱并未脱离受害人的实际控制,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也再次证实梁丽自辩“以为旅客不要的东西”实在是缺乏说服力。同时,从视频监控录像上抠下来的时间已经精确到秒,这可以作为梁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一个佐证。这正好证实了我以前一篇博文表达过的观点。这一切充分说明,梁丽涉嫌盗窃的证据是充分的。当然,从梁丽的行为特征上我们可以看出,梁丽确有可能不是那种蓄谋已久意图盗窃的嫌疑人,她更有可能是属于“临时起意”,犯意的产生和取得财物之间的时间间隔并不长。这些事实是现场监控视频的客观记录,远胜过声泪俱下的悲情诉说的证明效力。但是检方的表述有故意模糊事实之嫌,王某“中途离开”的原因和距离为何语焉不详?“单独停放”的行李手推车上的纸箱是否一直处于受害人视力所及范围之内?王某为什么要如此处置这箱金饰?梁丽在手推车旁约半分钟里是怎么想的?王某从何处返回?金饰的外包装是否能被人误解为“丢弃物”?……这些问题如能澄清,对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是很有裨益的。


  四、专家们集体被误导的同时也误导了公众。在梁丽案媒体集中曝光之后,有很多专家纷纷出来评论此案,发表专业意见。这是一件好事。本案在司法界、学术界都有相当深入的探讨,而且观点截然对立,最激进的两端分别是“盗窃说”和“不当得利说”,在其中属于调和派的则为“侵占说”。然而遗憾的是,所有的专家都仅仅是根据新闻报道披露的片面报道来发表意见,可以预料得到的是,专家们都成了一台专门出产结论的机器,这头送入本案报道材料,那头就出来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可以想象这样的意见很难做到公正、客观和中立,最多只能做到专家们不至于侵犯他人的名誉。古往今来能够“片言折狱”的似乎只有孔子的弟子子路,莫非如今太平盛世了人人都可以成为子路?最基本的一点,作为有现场的犯罪,现场情况对我们还原事实真相有着决定性的基础作用,尤其是本案,脱离了本案的现场对本案妄下结论那是一件很危险也很不负责任的做法。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现场的特殊性,而本案现场的特殊性很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对本案相关证据指向的判断,进而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在本案中专家们的意见对检方究竟有多大影响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也相信检方适用“刑疑惟轻”原则对本案做出的不诉决定是其独立做出的决定,但专家们的意见对社会公众和舆论的误导,那是显而易见的。


  如今,随着梁丽案律师代为梁丽申请国家赔偿,以及可能出现的深圳警方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程序的启动,相信梁丽案这个“蛇尾”的结局还会出现波折。我们能做的,除了等待,还有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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