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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协是谁的“白手套”?

http://www.cnair.com 2009-06-29 03:56:25 来源:航空旅游网

  中国航空旅游网讯:2005年9月9日,一个黄道吉日,这一天我国新成立了一个社团组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成立当天,原民航总局就向该协会移交了包括民航客货销售代理人资格审查认证等在内的业务和职能。2009年6月23日,中国航协终于修成正果,被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授牌大会”上评为“5A级”协会。 民航局官方网站称,民航行业社会组织的产生是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和深化体制改革的结果,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民航社会组织紧紧围绕民航工作大局开展活动,在行业发展和建设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独特作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此次获评“5A级”,为民航行业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开了好头。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而中国航协的职能根据其章程所述一共有五项: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航总局关于中国民航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主动、积极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和国家反映航空运输企业在发展、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协调和协助解决航空运输市场的矛盾和纠纷,协调政府与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组织交流、参观考察、理论研究、提供咨询等形式,不断学习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管理方式和经验;通过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当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企业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所以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中国航协都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或“社团法人”,反映了民航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


  自成立之初,中国航协作为行业协会,就承担着NGO(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的职责,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在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更加需要协会这一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作用。但是民航局在将一些行政管理的权力从政府部门手中下放或者委托到行业协会时,有时候却有些粗线条。


  我们很清醒地看到,行业协会是一个以自律、协调和服务为主要职能的会员制的行业中介组织,中国航协也不例外。有鉴于此,我们不难看出,行业协会并不是政府职能部门,虽然它可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制定行业标准或行业本身的市场行为规范等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行业管理(比如对销售代理,中国航协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监督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的销售代理企业实施自律性惩戒。对于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中国航协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降低信誉等级等惩戒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中国航协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注销资格认可证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国航协将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它的管理行为只能定性为内部管理,其效力仅及于会员。而民航局及其内设职能部门对民航业的管理行为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很清楚的,中国航协不具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但是自航协成立以来,至少在航空客货销售市场管理这一块,航协却实实在在承担起了政府职能管理的职责。比如在《关于加强互联网销售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对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但从事互联网销售的企业,中国航协并无权“责令改正”,因为这些企业并不是其会员单位,不受航协内部管理规定约束。


  而民航局也乐于把中国航协看做是自己的一个下设机构,比如在《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危险物品活动的通知》的题头上,就把中国航协和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集团”并列。更令人称奇的是,在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分别将一、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正式移交中国航协后,由中国航协自行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直接就将民航局的行政规章《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给整失效了不说,还全盘接收了属于民航局运输司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管理工作”,只是时至今日,民航局都没有明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管理工作”和“一、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这两个说法是不是绝对等值。而当我们发现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毫无例外都是中国航协会员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中国航协是具有亦官亦商、半官半商的身份的。


  那么中国航协究竟是谁的“白手套”,答案不就是一清二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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