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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发现场开始破解深圳机场清洁工“捡”金奇案

http://www.cnair.com 2009-05-23 00:22:31 来源:航空旅游网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原以为能有一笔飞来横财,没想到却“捡”来一场牢狱之灾,近日来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案究竟是“捡”、“昧”、“贪”还是“窃”?展开了深入的报道,深圳警方和司法机关顿成焦点。面对媒体和社会各界质疑,警方坚称对此案定性为盗窃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也不存在程序上的疏漏,是依法严格办案的结果。然而检察院的退回补侦又让此案疑云重重。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公开真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同情梁丽的情绪占了舆论民意的绝大多数,另一方面,警方恪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对案情细节和侦破过程避而不谈,于是所有的人就只好闭上眼睛瞎猜胡蒙,各种观点随即泛滥。


       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是一起进入案发现场,从这里开始,试图利用信息量有限的公开信息,来揭开此案的真相。之所以需要分析现场情形,是想提醒所有对此案感兴趣的朋友,盗窃罪是否构成,关键是要搞清楚被“盗”财物和财物原持有人之间的相对关系。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说,财物已完全脱离了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相应的这样的财物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等概念上的物了,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原因合法持有了这一财物。如果财物并未脱离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都是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可以解释,这种取得方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


       先请看这张广州日报刊发的现场照片,图中女子站立处据说就是一箱金首饰失踪前的所在的位置。标有“19”的地方就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的值机柜台。



       从这个现场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这也是一个公共场所,但是它左右两边的遮挡隔离物使得这一公共场所的空间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的物理隔断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小空间。同时根据新闻报道,放金首饰的行李车距离19号值机柜台约10米,距离受害人前去咨询的10号柜台约22米,完全在一个正常人视力所及范围之内。另据报道,金首饰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方便面纸箱内的。由此我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我想起码有这么几点大家都是有共识的:1、受害人即便是远在值机柜台,也是可以看得到离自己22米远的那箱金饰;2、受害人没有丢弃、遗忘、遗失这箱金首饰的动机和理由,即便是金首饰的包装如此的寒酸不起眼;3、受害人离开装有金首饰的纸箱若干米是其自由权利的体现,这一举动虽然有明显的过错,但并不违法; 4、受害人将纸箱放在距离自己不远的行李车上,表明他确信有能力控制纸箱;5、受害人只是短暂离开纸箱,据报道也就是在10分钟左右;6、相对封闭的小空间能够给予受害人一定的安全感,这也许是受害人能够放心地暂离纸箱的原因之一吧。基于上述共识,我想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受害人并没有失去其22米远之外的那箱金首饰的控制。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受害人依然是持有或所有这箱首饰的,这箱首饰不是大家所热议的所谓“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等暂时或永久脱离了受害人控制的物。


        那么梁丽取得这一箱首饰的手段是公开还是秘密呢?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在发现垃圾桶边放在行李推车上的小纸箱后,梁丽“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这很明显的表示出,梁丽当时通过观察,认为没有人注意这个小纸箱后才把纸箱拿走,而且受害人一直没有发觉是梁丽拿走了放在行李推车上的纸箱,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至于梁丽自认为小纸箱是丢弃物,不过是她单方面的辩解,结合梁丽在取得这一箱首饰前和取得过程中的表现,我认为梁丽的辩解还是比较牵强的,可以博得大家的同情,但是无法抹消秘密窃取的嫌疑。


        至于梁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们再来看看这一现场,位于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男性残疾人洗手间。



       根据报道,梁丽取得小纸箱后委托同事曹某将小纸箱放在该卫生间内,据说还讲“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其实使用率并不高,一般是没有人进入的,这是常识性的事实。由此可知,梁丽还是很有心地选择了一个相对隐秘的场所放置她取得的财物。根据《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捡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原则上必须在当天(最迟不晚于次日9时)由捡拾物品的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交候机楼失物招领处。”遗憾的是梁丽也没有执行,不论她认为她拿走的是电瓶还是金首饰,而且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我们相信梁丽自然能够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由此可见,梁丽的非法占有故意还是表现的较为充分。


       经过这一系列的分析,我认为梁丽涉嫌盗窃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社会各界对此案的热议和关注,很大原因是对梁丽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情境式同情,是的,梁丽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心智健全的自然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梁丽更应该在被同情之外得到她应得的惩罚,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和必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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