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有游客报料称,广西一家企业明显违反我国商标法,盗用贵州“荔波”县名作商标,而且长达10年之久。
当日,荔波小七孔景区一名来自广西的李姓游客报料,说 “荔波”牌麦片、核桃粉、豆奶粉、芝麻糊、蜂蜜、礼品盒等系列产品,是不是你们贵州生产的?随后记者网上查询发现,李姓游客报料的“荔波”牌系列产品,不是贵州企业生产的,而是建厂于1999 年的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贵州“荔波”县名被他人用作厂名和商标已达10年之久。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电子网站‘知识产权在广西’”网站,2009年3月6日新闻“荔浦县:广西著名商标又添新员”中写有“最近,荔浦县的龙头企业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的‘荔波’商标……获得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成为广西4个著名商标之一,“下一步正准备向创‘中国驰名商标’更高的目标迈进。”
此类报道还有“广西新闻网”、“品牌信息网”等上百家媒体。
记者找来商标法对照,我国《商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据此规定,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用贵州荔波县的县名作商标,明显有违法之嫌。
专家称,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名不能做为产品商标基于以下考虑:地名和商标都有区别功能,但是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一家产品好或者坏而影响一个地区的声誉。如果将地名注册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该企业会在地名上享有排他权,这种排他权可能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尤其是妨碍在该地域范围内的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该地名。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该地域内,而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会损害该地区的声誉,尤其是该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商誉。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荔波是中国第六个、贵州第一个“世界自然遗产”,其境内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大量对外宣传,20多年来的宣传推介费用不下亿元。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盗用“荔波”作厂名、作商标,并成为广西4个“著名商标”之一,是否有占了贵州荔波宣传费的便宜、粘了“世界遗产”的光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