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诚信旅游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省旅游委日前颁布了《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在我省诚信经营的先进典型将进入官方发布的红榜;而不守信及侵害游客权益的反面典型将进入黑榜,红黑榜将通过省旅游委官网及媒体向全社会公示。这意味,今后,游客到黑龙江旅游时,不仅不会被无良商家欺骗,还可以轻易地选择到那些品质优良的、价格公道实惠的旅游产品。
红黑榜奖惩覆盖旅游经营者从业者
据悉,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
该“办法”规定,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诚信旅游建设专栏,实时公布 " 红黑名单 ",内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 红黑名单 " 公布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 2 年。
“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旅游业务合作或参加旅游活动时,有权查询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旅游诚信经营服务典型事进,举报旅游经营服务不诚信行为。
想上诚信旅游“红榜”看这里
该“办法”对进入诚信旅游“红榜”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者,即可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
这些条件分别是:
1.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2.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3.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滑雪场和百强旅行社;
4.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级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踩到这七条红线之一上“黑榜”
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了进入诚信旅游“黑榜”的情形。我省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只要符合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被列入诚信旅游“黑名单”。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
1.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规定,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其列入“黑名单”。此外,列入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如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将被从“红名单”中移除,如达到上述七种被列入黑榜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
让不诚信无处遁形且寸步难行
未来,不诚信、不守法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在黑龙江省境内不仅将无处遁形。该“办法”提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该“办法”还提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或其它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任。对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异常名录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这些规定意味着,未来不诚信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在我省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