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14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已于7月份调整完毕。
我单位按照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我单位175名职工的公积金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基数上限由原有13年的10930元调整到11887元,达到上限的人员按上限11887计算,未达到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比例18%(12%+6%),调整完毕后将调整的核定情况告知职工,以维护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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