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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量否决权与岗位职责

http://www.cnair.com 2014-06-06 18:33:35 来源:航空旅游网
        (中国航空旅游网讯 通讯员 关毅 单位 新疆飞机维修基地)013年10月31日,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明传电报《关于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第四次修订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CCAR-145R4意见征求稿。该意见稿中,保留了前4版CCAR-145部中“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这一要求,做为一名有27年维修经历的维修工作者,本人在此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同行思考。
        一、质量否决权的由来
        在国家经委1987年下发的765号文件《关于在工业企业中推行“质量否决权”的通知》中,定义质量否决权为质量对企业或职工的劳动成果评价及其利益分配上有最终的决定权。民航维修系统由于安全原因,并未采用质量与经济挂钩的质量否决权解释,而是采用国际通用的否决权解释,即质量部门或质量人员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维修工作,有权力单方面禁止一项通过。
        中国民航局1988年颁布的CCAR-145部《维修许可审定》第三章第27条“质量控制和检验系统”中要求:质量控制和检验系统能独立行使职能,有权威和质量否决权。1993年颁布的CCAR-145R1《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第四章第22条“质量保证系统”中要求: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质量否决权。2001年颁布的CCAR-145R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第四章第25条“质量系统”中要求: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2005年颁布的CCAR-145R3和2013年颁布的CCAR-145R4意见征求稿保持了CCAR-145R2中质量否决权的要求。
        民航维修单位质量否决权的起因,在于为保证航空安全基本水平,局方要求以检验员为代表的质量控制系统独立于生产系统,对维修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和对维修工作的完成进行验收,以保证生产系统不因内外压力而降低维修标准,从而确保维修质量。随着质量系统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质量否决权也从单一的检验部门扩大至质量系统,并由此覆盖维修体系。
        二、明确岗位职责的必要性
        1951年,美国GE公司质量经理阿曼德·费根堡姆在其著作《全面质量控制》中,首次提出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指出:为了生产具有合理成本和较高质量的产品,以适应市场的要求,只注意个别部门的活动是不够的,需要对覆盖所有职能部门的质量活动进行策划。该书强调执行质量职能是公司全体员工的责任,应该使企业全体人员具有质量意识并承担质量责任。
        全面质量管理,是对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全员参与为基础的管理方法。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要求企业进行全过程管理、全企业管理和全员管理。其中全过程管理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控制;全企业管理是强调质量管理工作不局限于质量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共同对产品质量负责;全员管理是要求把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工,让每一名员工都关心产品质量。
        随着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在民航系统得到应用,尤其是在2001年CCAR-145R2颁发,在维修人员的分类中,取消了检验人员分类以及相关的检验人员规范,并明确提出:质量系统取消了对检验及检验人员的规范,以适应质量管理发展的需要。同时,在2001年制定的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对原CCAR-65部规定的检验人员执照要求进行了删除。以上法规政策的变化,使民航维修单位明确岗位职责成为必要。
        由于全面质理管理理论将质量控制职责从检验员岗位转交给全体员工,那么,由质量控制职责而衍生的质量否决权也应同样转交给全体员工。在一个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维修单位,每一位维修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都应具有否决权。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生产控制系统中的维修人员不能独立于本系统,如何行使质量否决权?
        这就需要民航管理局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维修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予以支持,即,明确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是指每一位维修人员必须对本人维修工作的质量负责,并对与本人维修工作相关的其它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为了进一步对维修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予以保证,民航管理局还应强调:在具体维修工作中,岗位职责大于管理要求。
        举例来说:某一维修人员在进行一项维修工作时,认为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工具与技术文件要求不符,可以拒绝执行。维修单位管理者可以认为此维修人员不能胜任此工作而对其调岗,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执行该维修工作并签字负责。质量部门则应在接到相关申诉时进行调查,对坚持岗位职责的维修人员实行保护。
        三、对CCAR-145R4意见征求稿的几点建议
        由于大部分民航维修单位仍保留检验编制并将其归入质量部门,因此,CCAR-145R4意见征求稿中“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这一要求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应强调“每一位维修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都应具有否决权”这一概念。
        因此,在CCAR-145R4意见征求稿第四章第31条“维修工作准则”中,建议:
  1. 将(e)项“维修单位在对中国民用航空产品维修过程中进行串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其中第5款“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从(e)项的下属款中脱出,成为单独项。
  2. 增加一项:维修人员必须对本人维修工作的质量负责,并对与本人维修工作相关的其它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3. 以上2项与(i)项“维修实施依据文件和相应的工作单卡必须在现场使用,维修工作者应当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列成为序号连续项。
        以上三项维修准则,构成维修人员工作的基本管理要求,也作为全面质理管理在民航维修单位的具体应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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