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乌鲁木齐机场,只因一名旅客企图请另一名不相识旅客用机票帮托带行李,结果这两位素不相识的旅客不仅被乌鲁木齐机场警方给予了治安处罚,并且还耽误了当天航班。
2010年06月25日,乘坐JD5286由乌鲁木齐至北京的旅客杨某因为行李超重二十余公斤,就找到一位素不相识的乘坐同一个航班的旅客孙某,请其帮忙用他的机票托带行李。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制止,在被制止后,两人随即与机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扰乱了机场正常的工作秩序。机场警方接到报警,把两人带至机场派出所,对他们进行了耐心教育,两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莫及,并为捎带行李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被给予了治安处罚,还耽误了当天的航班。
机场警方提示: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所得、非法携带物品,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旅客在通过海关、办理值机手续及通过安检时,应对请求帮助捎带行李的人提高警惕,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承担不必要的后果,切记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也是违法行为。
作 者:左旭
单 位:乌鲁木齐机场派出所
时 间: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