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传军 婉如 记者 马辉)花1610元买的机票,不改签也不能退。消费者质疑航空公司:特价票不能退合理吗?
家住沌口的黎敏,小孩8月2日从上海出国,夫妇两人决定将小孩送到上海。便到武汉市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沌口分部,买了武汉——上海的3折机票,共3张,每张打折价290元(含机场建设费票50元);同时,又买了8月2日上海航空的4折返程机票,共两张,每张370元(含机场建设费50元),共计费用1610元。
后因小孩出国日程有变,他们便于7月31日到售票处,希望延后并改签机票,遭到拒绝后,他们想退票,售票员说,三折特价机票,也不能退。她要求退4折票时,售票员也说,上海航空公司的规定是,4折机票不退票。只能退5张机票含的250元机场建设费。
黎敏觉得,国家没规定打折机票不能退,航空公司单方面的格式条款,剥夺了自己公平交易权。航空公司事先也没明示她买的机票不能退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武汉开发区工商局人员接投诉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售票员说,当初已讲过“特价票不得签转、退票”。再说,这是航空公司的规定,他们今年已接到14起要求改签或退特价票的,都没搞成,也无可奈何。售票处还提供了两家航空公司的相关文件。
工商人员在店堂内,并没看到相关规定;机票上大多写有“不得签转”字样,但售票员解释说,机票上“不得转签”,是指不得签转其他航空公司。工商人员通过咨询各大航空公司也证实,特价票不能退也不能改签,已成各公司的“潜规则”。
工商人员认为,特价票不退、不转签的规定,是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是航空企业单方的意愿,有悖《消法》公平交易的原则,内部“行规”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为此,武汉开发区工商局当场要求售票处,在航空公司尚未改规定之前,先在堂内醒目位置,设“特价机票不退、不转签”的提示牌。昨日,工商部门又通过售票处,向上海航空武汉营业部等单位转送了《行政指导建议书》,建议:航空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对特价机票不能退也不能改签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自愿退票的,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旅客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消费者可行使合同解释权,并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航空公司规定打折机票不转签,主要是限制代理商抢先囤积低价票;避免机票差价损失和客源外流;各航空公司之间结账不便,也是原因之一。
航空公司如此做,消费者唯一的选择就是买高不买低,这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相悖。这一霸王条款,并非消费者主观意愿的表达。
打折是航空公司的自愿促销行为,不能把机票售出后的风险和责任,强行让消费者单方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