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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靠科学 乘机出行忌迷信

http://www.cnair.com 2019-04-17 21:01:35 来源:航空旅游网

  中国航空旅游网讯 www.cnair.com 通讯员 李明蓄 鱼娇)2019年4月16日上午,天津航空GS6681呼和浩特—赤峰航班,在旅客登机阶段,航空安全员发现有旅客向发动机方向投掷类似硬币的物品,立即报告机长,机组随即报警并对飞机进行了检查。后经机场公安询问,一名66岁女性旅客承认为了祈福而向飞机发动机方向投掷6枚一角硬币,随后为避免风险隐患、确保飞行安全,天津航空临时更换飞机重新执行本次航班。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已将该涉事旅客带离飞机,并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对旅客进行相应处理。

图一  涉案物品

  该事件的发生,无论给乘客还是航空公司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次旅客投币事件造成天航一架飞机停场检修,并造成当日包括呼和=赤峰、呼和=郑州=福州等在内的10个航班不同程度延误,影响旅客近900人。

  另外,一旦有硬币等异物进入发动机,将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因为发动机是飞机最核心的部件和动力来源,对于飞机的安全飞行极其重要。一旦吸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物体,将会导致整台发动机损伤,甚至可能引起发动机故障起火并失去动力,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停航检修。如果知道硬币的数量和位置,机务人员可以用摄像探头伸到飞机发动机内检查并取出。如果不知道,或者硬币的位置太靠近内侧,只能拆除发动机部分零件进行操作,拆除费用将达到数万元。

  航空安全是旅途中的头等大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年来,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事件频繁发生,部分旅客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为了防范此类事件对航空安全造成的影响,天航航空安保部根据实际案例,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为做出风险评估和预案,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落实在一线班组的实际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安全员来说航空安全责任重大,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要求航空安全员细心的观察每一名旅客,尤其是在远机位时,更需要重点关注旅客登机过程。其次需要与机场相关部门做好密切配合,确保航班安全起降。”

  天航航空安保部认真贯彻落实民航局及公司安全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基层班组建设活动,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切入点,各基层班组深入开展风险防控到班组活动;不断增强队员的安全意识,收集危险源,持续提升一线航空安全员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稳固安全工作的根基,为保障航班空防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天津航空航空安保部将继续秉承着“恪尽职守、保驾护航”的职业精神,致力于打造一支“防在地面,胜在空中”的航空安保队伍,为乘坐天津航空航班的每一名旅客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服务。

图二 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

  航空器每一个部件的正常运行,都是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故障,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在此建议大家全面了解航空安全知识,遵守乘机安全指引,不要做出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

  航空安全科普小贴士:

  1. 什么是航空安全?

  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系统所处的一种状态,在状态中,人员及设备没有受到损坏和伤害的危险。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其中航空地面安全是指: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2. 航班上机长都有哪些权利来保障航空安全?

  机长如果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3.此案例中可以学习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该案中,因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属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因此种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飞机送检、修复及对乘客造成的延误损失等,乘客也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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