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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万人游行反对的《内安法令》

http://www.cnair.com 2009-08-02 10:38:21 来源:航空旅游网

  〈内安法令〉是马来亚〈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的简称。有人把这项法令译为〈内部治安法令〉。主要是因为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为了方便起见,且把它称为〈内安法令〉。


1.原有目的:应付马共游击战


  〈内安法令〉的产生,和马来亚共产党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斗争等活动,息息相关。1948年,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所迫,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方式而转入地下,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进行游击战。


  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英殖民统治者颁布了〈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这个紧急状态,实施了12年,到了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虽然,紧急状态已解除,不过,马共的游击战争并未结束。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就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国会通过的〈内安法令〉就开始正式生效。这项法令取代了〈紧急条例法令〉,因此,从39年前实施至今的〈1960年内安法令〉,其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那就是:为了应付马来亚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和游击战,而并非为了其他目的。


  在这方面,1960年6月21日,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查曾在国会中表明,<内安法令〉的通过,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这项法令的目的,从来就没有在国会中改过。它从来就不是对付其他异议份子或其他犯罪份子的执政工具。


2.〈内安法令〉的“异化”


  可是,这些年来,〈内安法令〉已被当权者当作是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这项法令的条文,被滥用来进行无审讯扣留。也就是说,在这项法令下,任何人都可被长期扣留,却没权要求公开审讯。当政者完全不需要在公开法庭证明被扣留者犯了什么罪,只要抬出ISA这个名堂,就可以无限期地扣留任何人。


  从非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就印证了如〈内安法令〉这类法律,是统治精英压制人民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从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严重违反法治观念的严峻法律。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是清白的,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罪。


3.ISA的中心思想


  〈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首先,可扣留60天,以“协助调查”。接着,在内政部长命令下,可扣留两年,而这两年的扣留期限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下去。这种不人道的法津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辜瑞荣君在本书中先用大量报章和杂志的资料,来说明1960年当时,执政党和反对党,以及民间对〈内安法令〉的看法和评语。双方提出了支持和反对的论据。


  总的来说,舆论大都倾向于反对〈内安法令〉。


  第二章〈大逮捕〉相当详尽地叙述了60年代至90年代在〈内安法令〉所陆续进行的大逮捕情况。辜君尽其所能把历年来被逮捕和扣留者的名单列出。这不失为一份有分量的参考资料。


  如果辜君能在这本册子的第一部分把什么是〈内安法令〉交代清楚,作些文字的介绍,或许会使这本书更为完整。


4.应“废除”?还是“检讨”?


  应“废除”〈内安法令〉, 还是“检讨”〈内安法令〉?这个问题,前些时候,还显得莫衷一是,目前看来已有定论:应该废除〈内安法令〉的提法已被普遍接受了。


  这是为什么呢?


  那是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多数人认为,只有废除〈内安法令〉才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的问题。“检讨”〈内安法令〉并不一定能达到这个目的。


  主要的原因在于这项严峻的法令,无论任何检讨和修改,都不能取消“无审讯扣留”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要奉行民主法治,就得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项就是:不可随意判定某人有罪而惩罚他,除非他获得公平合理,公开审判的机会。没进行公开审判,就不能将他定罪,继而惩罚他(如:任意扣留他,或长期把他监禁起来)。这就是所谓“无审讯扣留”。〈内安法令〉不合理的基本精神实质就在这里。


5.如何消除这项无审讯扣留的法令?


  如果只是加以检讨的话,有人提出的解决办法,可能是要求缩短扣留期限,如两年的扣留期限改为“6个月”,而不一定会要求“废除”(内安法令)。


  这么个解决办法,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这个问题吗?


  一定是不能,因为不论如何缩短扣留期限,那仍然“无审讯扣留”。同时,扣留期限虽然缩短了,但扣留期限仍然可以无休止地如半年又半年加以延长。这么一来,当权者要扣留人长达10年20年,完全不成问题。


  或许,另一些人会提出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以确保当权者以“合法的”程序来扣留和逮捕人。但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作法。因为它仍旧不能解决“无审讯”的基本问题。


  不管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力增强了多少倍,〈内安法令〉的核心内容----无审讯扣留的实质---完全不能解决。


  如果“检讨”结果是,应废除〈内安法令〉,那不是绕了一个大圈走回原处。那就不如直接要求废除好了。


  既然“检讨”〈内安法令〉丝毫不能触动法令“无审讯扣留”的核心内容,那么,结论是明显不过的了:应要求立即废除〈内安法令〉,那才是一劳永逸,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


6.近年来反对ISA势力日益高涨


  近几年来,〈内安法令〉屡被滥用。有些行政长官无视〈内安法令〉的原有目的,甚至“振振有词”地为他们滥用这项法令的不合法行为进行辩护。这就引起了各方面的密切关注。


  律师公会酝酿了两年,终于在去年(1998)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向首相提呈了“应废除无审讯扣留法律”的备忘录。


  最近(1998年9月2日),前副首相兼财政部长安华先在〈刑事法〉下被扣留,旋即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随后却被控以贪污等刑事罪。这事件发生过后,引起了社会人士,尤其是马来中产阶级的不满。由此而导致反对势力大联盟“民主运动”(Gerak)的产生。Gerak的成员包括了反对党(人民党、行动党、回教党、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等)和非政府组织(如“人民之声”Suaram等),以及支持安华的巫统党员等。


  这是马来亚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为“反对〈内安法令〉”而组成的反对势力大联盟。这说明了,近年来,当权者滥用〈内安法令〉下的专横权力,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而导致了“官逼民反”地步。连两位巫统国会议员,也在国会中表示反对ISA。


  反观60年代至70年代,反对〈内安法令〉的声音,基本上来自左翼政党。


小结


  可以这么说,今天,鉴于〈内安法令〉下无审讯扣留的专横权力屡被滥用,这就促使更多人士深一层了解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所以要求立即废除它。


  也就是这个缘故,近期,要求“公正、民主、法治”的呼声,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热烈响应。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声音,此起彼落。


  南非种族政权施政时,也曾经采取过马来亚类似的〈内安法令〉来对付政治异己,如南非卸任总统曼德拉及其政党----“非洲国民大会”(ANC)的领导人及成员。


  然而,今天,“非洲国民大会”执政了,曼德拉当上总统后,就把〈内安法令〉废除了。马来西亚人民,是不是应该向南非人民学习,废除ISA,走上健全马来亚“公正、民主、法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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